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号提案的答复

李玉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网红直播带货市场监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

一是加强许可审查。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在线旅游经营者(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文化和旅游部门加大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加强对相关许可的日常检查和审查。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督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与表演者签订协议,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对表演者直播带货的,监督其遵守《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严守直播营销行为8条红线。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等。对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禁止其开通表演频道,对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禁止其向公众提供。

三是加强执法整治。今年以来,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了网络文化市场集中执法检查,深入开展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及“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对知名度较高、用户数量多的网络表演经营平台重点排查,加强对有网络表演内容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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