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电子商务继续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消费群体与日俱增,线上渠道进一步推动交易整体增长,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电子商务企业不断涌现。数字消费正在重塑着零售市场的格局,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作为江苏经济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引领作用。为反映最新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现状,清晰展示江苏省电子商务行业法律需求,厘清电子商务企业主体法律责任,团队根据近年来为相关电子商务企业服务经验,结合多方调研并通过相关检索形成本报告,以期通过直观数据分析捕捉电子商务行业法律实务纠纷及相关痛点,提出较为切实可行的对策及方案,为江苏省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完善的法律服务。

一、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概述

根据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年6月8日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显示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7.21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4.5%。其中,按照交易对象来看,商品类电商交易额27.95万亿元,服务业电商交易额8.08万亿元,合约类电商交易额1.18万亿元。目前,行业内仍主要以跨境电子商务和农村电子商务两大业务为主要支撑。全国电子商务交易发展虽增速放缓,但仍保持着稳步上升的态势。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方面,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达1.69万亿元,同比增长31.1%。其中,出口商品总额达1.12万亿元,同比增长40.1%;进口商品总额达0.57万亿元,同比增长16.5%。农村电子商务业务方面,农村网络零售额达1.79万亿元,同比增长8.9%;农产品网络零售额达.9亿元,同比增长26.2%。年,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出电子商务助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在线服务业电商呈现爆发式增长、社交电商形成普遍高效应用、电子商务加快驱动产业数字化转型、跨境电商创新取得新突破、丝路电商合作取得新进展等主要特点。

在全国电子商务行业继续向好的大趋势下,各地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进一步增加,且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根据天眼查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23日,我国有超60万家跨境电商相关企业,今年以来我国已新增跨境电商企业超过4.2万家。从网络零售店数量看,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和山东省的网络零售店铺数均超过万家,电子商务企业密度较高。

江苏省积极引导完善电子商务服务功能,同时也依托制造业优势,发挥平台交易服务功能,推进垂直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帮助传统企业运用互联网转型升级。近年来,江苏省各级机关部门配合出台多项政策,有力推动江苏跨境电商发展。年,江苏省政府发布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口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推进苏州、南京、无锡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发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积极争取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新模式试点,试验区随后在其他市县铺开。年4月,江苏十市入选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数量仅次于广东。今年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促进全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工作意见》的联合通知,明确为推动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培育外贸新业态新动能,进行工作战略部署,提供多重保障。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风险频频发生,实践中各类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因为电子商务业务多通过线上形式开展,也给传统法律规则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

二、江苏省电子商务行业法律大数据分析

电子商务类案件主要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主体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年发布的人民法院收案案由来看,纠纷主要集中于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不正当竞争、网络购物合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网络服务合同四类纠纷案件。

(一)江苏省电子商务行业法律纠纷大数据可视化分析

为保证采集样本的代表性,本团队以前述案由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进行检索,汇总近二十年江苏省内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司法大数据,分析整合相关裁判文书,直观呈现电子商务行业司法审判实践特点。

案件数量:

案由分布:

案涉标的:

审理时长:

(二)江苏省电子商务行业法律纠纷整体分析

1.案件总量下降,核心纠纷发生明显转变

年至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分别受理件、件、件、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分别受理51件、53件、56件、75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分别受理59件、52件、件、96件。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出现明显下降,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猛增,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呈现上升趋势,可见电子商务类案件的核心纠纷发生明显转变。

2.电子商务案件类型多样化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除了传统实物商品交易,出现越来越多的虚拟性商品,例如游戏账户、虚拟装备、电子货币等,由此引发纠纷时的法律适用及责任也更加纷繁复杂。同时网络服务合同导致的法律纠纷内容也越发庞杂,包括消费者或商家对电子商务平台介入纠纷的调处结果不满从而起诉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披露商家信息;因推广商品分享佣金与平台产生纠纷等问题。随着互联网与电子商务技术的快速发展,涉电商业务的各种新类型纠纷也会在未来频繁出现。

3.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增长迅速

年,江苏省通过海关平台统计(不含海外仓和邮快件进出口渠道)跨境电商进出口2.7亿美元,同比增长4.2倍,其中出口2.6亿美元,增长4.9倍。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近年在江苏法院审理的跨境电商企业案件情况显示,截至今年6月29日,年案件数量约为年的2倍,年案件数量则接近年的4倍。随着跨境电商产业的迅猛发展,加之今年6月22日,江苏省商务厅与阿里巴巴华东有限公司签署年合作备忘录,进一步部署加强与阿里巴巴等跨境贸易平台合作工作,构建江苏板块电子商务发展蓝图的同时,省内跨境电子商务纠纷案件将会继续呈现大幅增长趋势。

4.案件分类处理模式初具成效

鉴于电子商务交易对效率的需求极高,结合电子商务类案件数量多案涉标的小等特点,审理程序中的小额程序、简易程序在电子商务类案件中得到广泛应用,庭审时间和审理期限因此被大大缩短。但是针对其中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清晰的电子商务类案件,仍有待法院进一步打造专业化调解平台,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诉讼流程,有效降低纠纷处理对交易效率的影响。

5.电子商务企业多样化,被诉主体出现分散态势

随着新型电商涉诉案件增多,被诉主体逐步呈现多样化的趋势。除去传统电子商务平台,涉及到社交电商、跨境电商、引流电商、农村电商等新型电子商务企业作为被诉主体也开始频繁出现。这表明各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快速发展,为消费者提供多样服务的同时,自身涉诉风险也随之增加。

三、电子商务行业高频法律风险及防控建议

根据电子商务行业持续蓬勃发展的态势,本团队立足江苏省区域内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结合全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特点,从各交易类型及交易模式对该行业进行法律需求分析,力求深入解决电子商务行业各类法律合规需求。(一)电子商务企业设立风险

电子商务企业欲通过设立网站从事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时,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对于从事食品、药品、保健品、教育、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还需经该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如果不充分了解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应遵从的特殊规定,仍按照传统企业的设立规则对待,未及时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备案及审批事项就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则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触发设立阶段法律风险。

(二)企业用工风险

电子商务企业基于其行业及自身运营特征,普遍存在高端人才流失严重、用工需求波动大、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法等比较突出的重大用工问题,这些问题日益成为阻碍电子商务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屏障。首先,针对电子商务企业培养人才不易,而高端人才往往掌握企业核心商业秘密,为避免频繁出现人才跳槽的现象,企业在考虑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方式的同时,也可与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才跳槽的概率。其次,由于电子商务企业的利润通常与店铺流量成正比,而店铺流量具有不稳定性,在电子商务企业订单激增时,容易引发加班费用方面的争议,而在电子商务企业出现订单萎缩,需要降低用工成本,如贸然裁员,不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将面临违法风险。针对上述问题,企业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同时将经营过程中主要依靠劳动力完成的部分工作采用劳务外包模式。建议电子商务企业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建立完善、合法的人事管理制度。

(三)电子合同法律风险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为顺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民法典》首次针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标的物交付时间、格式条款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弥补了司法实践中因原《合同法》中未对电子合同有关事项作具体规定而存在的争议问题,尤其为当前越来越盛行的“网购”争端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

首先,由于在之前的互联网交易中,有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平台协议中规定,其在网站上展示的商品和报价并非要约,仅系要约邀请,导致买方下单的行为才构成要约,需待商家进行确认承诺,合同方可成立。然而,在实践中,买方一般都没有注意到平台协议中的该项规定,甚至都没有阅览过平台协议。买方虽在平台中进行下单,尔后又被商家以各种理由取消订单,但因合同尚未成立,导致商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为杜绝上述问题,维护市场秩序,《民法典》第条第2款对互联网交易合同特殊的成立条件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交付时间的确定对负有交付义务的一方是否依约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有着重要影响。根据给付标的差异,《民法典》第条对电子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进行了详细的区分规定。对于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同时,允许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

最后,实践中电子合同多为电子商务企业或网站运营商单方提供,且多为电子格式合同,由于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该合同条款,如后续发生纠纷,电子合同存在因缺少双方的合意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同时电子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尤其是涉及约定管辖及免除电子商务企业自身责任的条款。《民法典》条第2款对原《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作出了更加精确的规定。除原《合同法》中规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外,将提示注意条款的范围扩大至“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将“限制”改为“减轻”。实践中,因电子商务企业未尽到合理提醒注意义务而导致此类条款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应注意对格式合同中涉及约定管辖及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的合同条款,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等特别表示来提示此类特殊条款的存在(如对特殊条款使用下划线、加粗、不同颜色等标记),尽可能保证合同相对方有充分审阅合同、注意特殊条款的机会,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时该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四)广告宣传风险

随着号称史上最为严格的《广告法》修订实施,我国在不断加大对违法广告的监管范围与惩罚力度,也对电子商务广告宣传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新修订的《广告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一是电商网页广告用语须规范,不得随意使用“排名第一”、“最优”、“国家级”等极限用语,不得随意进行夸张宣传。二是禁止发布“电子信息”骚扰广告,“利用互联网广告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三是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四是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应当予以制止”。同时新修订的《广告法》也完善了各方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具体包括:一是在罚款数额确定上设计了比例罚和定额罚相结合的机制;二是区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突出打击虚假广告;三是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的处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应注意不可为一时吸引眼球,进行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而侵犯消费者权益。同时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高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责任,建议电子商务企业在广告发布前,应由专业的律师团队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五)不正当竞争风险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法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电子商务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泛指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采用各种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等违法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电子商务正常秩序的行为。由于电子商务业务形式的不断翻新,也由此催生了很多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使用他人商标、商号、厂商名称或知名商品包装等作为自己网页的图标,或将其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令消费者产生混淆等主体混同行为;又如运用网络广告贬损他人名誉等名誉侵权行为;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等。针对日益变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也在与时俱进,例如《电子商务法》对于恶意“侵权”通知导致被通知者受到经济损失的,可主张侵权人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等进行了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应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知识产权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专利法》纷纷出台,电子商务行业内除了出现大量商标、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也随之出现了很多网页设计、数据库、多媒体作品、域名抢注等方面的新型知识产权纠纷。因此,企业在从事电子商务业务时,应充分全面了解本行业所涉及的特殊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以避免因此构成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与此同时,企业更应注意对己方所拥有的著作、专利等相关知识产权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权利证书,加强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七)个人信息使用风险电子商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负有用户信息保护义务,在企业自身使用或涉及信息共享类业务过程中,极易触发个人信息的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和非法买卖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风险。随着近年来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愈发强烈,该问题受到立法者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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