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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和您身边的人是否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甚至还有朋友家人对此深信不疑

近年来,三无保健品坑害人的事件频频发生,让我们来看看内江这位男子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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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生在内江市中区6家药店购买了61盒,所谓能提高性能力的同款保健品,共计消费元。该款产品的说明书上载明了主要成分、适应人群、注意事项、批准文号、有效期、规格等。但经石先生仔细检查后发现,产品并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无生产者联系方式等。于是,他向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网络配图,与事实案件无关)

一审判决:

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内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涉诉药房向石某出售的61盒保健药品,购进价格为单价28元,销售价格为单价38元,药房违法收入为元,其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没收其违法所得元及罚款元的行政处罚。该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药房作为商品销售者,未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向石某出售产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之后被告药店了解到石先生并没有服用此药,认定其不属于消费者行为,以此进行了上诉。

二审判决:

消费属实,身份无误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因此上诉理由不成立。

终审判决:

纠正瑕疵,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存在的瑕疵进行了纠正,并裁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是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维持”的规定,依法进行纠正并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

审理此案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何中明称,法律明文规定,消费者是否知假买假并不影响其权利的行使。购买者向生产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销售者却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此案,让广大群众唏嘘不已:为何不断有消费者深陷其中,三无产品到底是什么?今天给大家科普一下↓

如何识别三无产品

《产品质量法》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可先通过网络进行产品的数据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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